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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VAIO E14 系列專用 超透光 鍵盤保護膜+手墊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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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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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品牌:PHOENIX
●合用機型:VAIO E14 筆記型電腦 專用
●種類:鍵盤保護膜
●包裝內容物:PHOENIX 鍵盤回護膜 + 通用型手墊貼
●新品不良或瑕疵7日內退換貨處置懲罰,商品經利用後因無法回復原狀,請購置前確認是不是相符您所需的商品規格。
PHOENIX VAIO E14 系列專用 超透光 鍵盤保護膜+手墊貼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於去年12月中決意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終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悄悄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根據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呈文將其界說以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服務供應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同等以待,不得基於使用者、內容、網站、運用程式、毗連設備或通訊體式格局之差別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大小或瀏覽對象而遭到差別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傳佈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近些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使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受到重視,而恒久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相互拉鋸。
撐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類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本公共舉措措施,應受恰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使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談吐自由與同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使用者付費、價錢區分是公道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沒必要要的參與,抹殺產業發展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拔除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起原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提及,卻沒有被疏忽。在搜索引擎打入關頭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會商,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流傳法規當中。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傳佈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離別是《數位通信流傳法》及《電信辦理法》,兩案的立法精神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去年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訊流傳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手藝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令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體式格局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支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若是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使用者的傳輸手藝或規格,並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只要以恰當體例對使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管理辦法就好了。」如許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失去「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如果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想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産生的狀態來假定看看。網路上傳播著葡萄牙在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之後, ISP 業者 Meo 所供應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辦事,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利用從免費變成收費,感觸感染一定異常負面。這些被遍及利用的主流網站忽然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來曆,消費者不但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廣告或不合適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行動裝配傍邊來獲取告白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這樣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講,若是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減少使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難道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取銷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重大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堪負荷,但卻未評釋有若幹使用者的數據利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根基定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許?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佩服務的收費體式格局加倍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該該只是營收
所以,如果台灣也對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計劃,因為網路教育資本通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可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承當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或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技術創設內容平台服務,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承擔網路流量費用,沒法成立事業。再也許,許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反對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服務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NCC曾表示(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提拔公共與創新服務之便當性,強化數位立異根本環境。」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根本扶植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假如,NCC真的要仿效FCC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本身打臉本身嗎?
註3:國度通信流傳委員會持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根蒂根基情況,寬頻網路則可供給各運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給Wi-Fi網路服務,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基礎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經是很顯明的市場趨向,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突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可是,當消費者開始大量使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進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公道且同等利用網路情況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伸計議,或許也能跟支撐拔除網路中立性的概念有所對話。
總的來說,非論是支持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該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能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容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希奇單薄,特殊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創新基礎情況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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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買到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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